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控和指导,使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督导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地承担对学院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调控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经常随机到课堂听课,全面检查教学情况,督导授课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课堂管理等方面。
一、课堂教学检查
包括:教师备课情况;教学进度执行情况;课堂教学效果(包括多媒体教学);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组织教学及课堂教学管理情况(教师是否及时制止学生上课睡觉、讲话等现象);班级学生整体学习状况等。
二、实验(实训)教学检查
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实训)教学安排情况;实验(实训)准备情况;是否有必须的实验指导书和实训报告等;实验(实训)内容及效果,是否突出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实验(实训)课出勤情况,纪律遵守情况等;计算机类课程,教师是否能认真、耐心地辅导学生上机实际操作,学生上机课是否有玩游戏、上网聊天等现象。
三、督导员应检查教师教学是否体现重点突出、深入浅出的教学要求。是否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际水平,采用学生能理解、能接受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
第三条 听课对象主要为高职、技工的授课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外聘教师,特别是学生反映和意见比较大的、教学效果不太好的教师。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要对专兼职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和正确指导。每次听过课后,认真填写“教学督导听课记录和评议打分表”,一个月一次汇总交教务处。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课间或课后,可直接和教师进行交流与沟通,指导教师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次数每周不少于2次,要重点检查实验、实训和上机课。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参与对调入、新上岗教师的试讲听课和评议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职教事业,坚持教书育人,思想作风好,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原则性强。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双师素质”教师。
三、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精通教学业务,教学经验丰富。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选聘,颁发聘书上岗,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3至5年。对工作尽职、成绩突出者可续聘,责任心不强者可提前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
第一条 学院领导参与教学督导的过程指导。学院拟聘请专兼职教学督导员10人左右,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直属教务处管理。
第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工作实绩,给教学督导员计算一定工作量,按本人职称补助课时,并纳入其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原淮职政[2005]120号“关于系部领导深入课堂督导教学工作的通知”仍有效。要求系部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督导检查教学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